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市精神专科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精神病人双向转诊工作,给全市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做好辖区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治疗、康复指导工作,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全市。
三、主要内容
(一)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要求,在全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进行精神病人双向转诊。
(二)双向转诊分类:分为上转和下转。
1.上转:是指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室(服务站)、学校、村(居)委会、街道、派出所、民政、残联、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区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向市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转诊。
2.下转:市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向区(市)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防机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患者信息转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卫办,将患者纳入社区管理。
(三)转诊疾病的种类
1.上转种类: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急性发作期的患者;
(2)应急处置需要住院的患者;
(3)在下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有困难的患者;
(4)病人或家属要求转诊治疗的患者或其他需要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
2.下转种类: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综合医院精神科住院好转后出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
(四)转诊指征
1.上转指征
(1)各类精神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的患者;
(5)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7)“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2.下转指征
(1)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的慢性患者。
(2)患者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治疗好转出院,需要接受进一步住院治疗或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需管理的病种,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五)工作要求
1.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负责转诊精神病患者的导诊工作,开通绿色通道。
3.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防治科负责转诊病人的协调与联络。
4.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街道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5.患者表现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等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应联系属地派出所协助转诊。
四、联系方式:医务科:8076238 防治科:8076226
专家介绍见医院官网“专家介绍”:/doctor.htm。
附件: 转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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